(2010年11月26日在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蒋鸿同志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蒋鸿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