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4日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孙惠波同志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孙惠波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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