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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议案。

提请任命的,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公示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含审计情况)。

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上级批准新设机构的文件。

提请免职的,同时附报免职理由等材料。

人事任免议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属调整岗位和调整职务的人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局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报。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请任命。

在一届期限内,已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的拟任人员属工作调动或调整职务的,可不再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应到会介绍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任免议案和附报材料一并印发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提名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认为拟任命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提名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说明情况,是否继续审议或表决,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议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终止对该任免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拟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局长;拟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报告。拟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作书面供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议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通过其他任免议案时,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或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应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议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接受任命书后,均应宣誓就职。

第三十一条 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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