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流动人口参加选举
第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到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第二,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第三,在现行参选办法下,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一是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投票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二是流入地(现居住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三是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
五、关于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
推荐、介绍、确定代表候选人,是选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根据选举第二十九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渠道是两个: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根据代表法,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选出的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具有执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
为了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所了解,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第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介绍代表候选人工作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二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但没有规定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因此,对于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三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这样,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二是提出的候选人超过差额幅度的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六、关于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组织好投票选举工作,一是要严格选票的发放;二是要组织好投票选举活动;三是要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四是要严格掌握委托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其标准是两个: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
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获得过半年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另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