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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票决的决定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票决的决定

(2019年12月19日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履行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拓展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共洪湖市委《关于洪湖市推进市、乡镇两级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意见》(洪办文〔2018〕16号)的有关精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如下:

一、提请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市人大代表票决确定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并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进一步使民生实事项目造福于民,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与遴选、实施与检查等工作,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与评判。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实施全过程监督,通过成立监督小组、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满意度测评等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督查和评议工作,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市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与初定、审议与票决、监督与评价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体现在民生实事项目中。

五、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更好地形成项目设置可票决、进展可监督、结果可评议、成效可检验的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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