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肖云毅、白安妮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5年9月23日洪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根据中共洪湖市委组织部(洪组干〔2025〕167号、203号)文件和肖云毅、白安妮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洪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肖云毅同志辞去洪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白安妮同志辞去洪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肖云毅、白安妮同志辞去洪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职务的请求后,报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