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较广泛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公告、通知等。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或者通过后的三十日内,提出备案报告,并连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接收、登记,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移送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委员会的,分送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内容不明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受理审查的工作委员会。
五、工作委员会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委员会需要联合审查的,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与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审查的,报分管机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意,可以召开相关的联合审查会议,并可要求市人民政府派员到会说明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三十日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反馈是否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反馈意见原件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存档。
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如认为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理由不成立或者修改后的文件仍然有监督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可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责成市人民政府予以修改。如市人民政府依然不予修改的,或者再次修改后的文件仍然有监督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接收、登记,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签送有关工作委员会,并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审查工作及办理工作结束后,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将审查意见及办理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工作委员会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存档。每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整理汇总,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十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