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受评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指导组的调查报告,认真开展审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审议意见初稿。
(四)整改、测评阶段
1、受评单位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一般应包括整改的重点内容,整改办法与措施,时限要求以及责任人。整改方案经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指导组审查后对外公布,挂牌整改,限时整改,接受社会监督。
2、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指导组参加受评单位的相关活动,加大整改力度。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大的突出问题,要重点督导,力求尽快整改到位。同时,指导新闻媒体加大对受评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报道。
3、受评单位适时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报整改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整改工作。
4、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整改情况,并通过各种渠道听取人民群众对整改情况的反映。
5、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受评单位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主要是对审议意见作出回应),对受评单位的整改成效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际到会人数计算,“满意”票达到2/3的定为“满意”,“不满意”达到半数的定为“不满意”,其他为“基本满意”。
6、加强跟踪整改督办。对测评中为“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等次的单位,要继续抓好整改工作,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在次年的上半年组织人大常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整改成效进行专项视察,听取巩固整改成果的汇报。
六、工作评议结果运用
1、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布评议结果,并向受评单位的主管部门函告测评结果。
2、测评“不满意”的单位纳入下一年度继续评议,并责成人民政府对受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如受评单位连续两年工作评议测评为“不满意”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职务,属其他部门任命的干部则对其主管部门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七、本暂行办法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