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提请任命:
刘思举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张黎明同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国华同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袁流东同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立宪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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