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2条的规定,现提请任命:
欧阳绍华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韩宏义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邓纯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程平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郁清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邹晓青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元菊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立宪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