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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8年11月27日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正勇同志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朱兴斌委托所作的《关于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称“执法检查报告”)。会议认为,我市公、检、法、司机关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做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工作。“执法检查报告”反映的情况是全面的、客观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决定”的内容、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以及对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产生的深远影响和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部门提高对“决定”的认识,加深对“决定”的理解,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自觉性,为“决定”在我市的正确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规范对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要严把准入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要认真做好审核、报批工作;对鉴定活动,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决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进一步抓好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保证鉴定的质量。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有偿鉴定活动,不得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关要坚决执行“决定”的规定,加强沟通,衔接处理好公民个人鉴定委托和专门机关鉴定委托的关系。对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公、检、法机关应作为办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公、检、法机关在审查鉴定结论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应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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