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7日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任命:
胡柏如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决定免去:
鲁良才同志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朱国鑫同志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二)
任命:
朱思洪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免去:
李远才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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