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02年5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人大意识和法律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提请任命的副市长、局长、主任;
(三)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考试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宪法基本理论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四)刑事法律制度;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考试内容依拟任命人员的工作性质,按人大、行政、司法三个类别而定。
第四条 考试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开卷考试。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五日内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考试前十日将考试内容、时间、地点通知应考人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办考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计分方式,六十分为及格。
第七条 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
缺考和考试不及格者,暂不提请该次常委会会议任命,待补考合格后再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任命。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年内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