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觉接受监督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主要表现为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人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人大,由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人大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包括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原选举单位应当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只有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代表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当出现有的组织、个人不顾法律规定,任意拘禁代表,侵犯代表合法权益情况时,代表应首先向当事人申明代表身份,并尽快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取得联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和干涉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代表被罢免有各种原因,确有因积极执行代表职务、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不公正对待而遭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提出申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