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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解读《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国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个决定。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今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月初

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行动方案。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这场严肃斗争面前,理应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旗帜鲜明、积极履职,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月5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同志,结合研究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批示:“扫黑除恶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人大要积极跟进,请内司委研究并提出意见。”省人大内司委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与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了常委会制定决定和分阶段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得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肯定。

3月30日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主持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要点,将制定决定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

4月下旬

省人大内司委组建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着手决定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决定初稿。

4月24日

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举行第一次会议,研究制定了决定推进工作流程和时间进度表,并先后三次会同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决定的相关内容深入研究、认真讨论。

5月下旬

形成决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印发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6月中下旬

分赴广东省、河北省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专程赴京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汇报,请求指导。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内司委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和修改完善,八易其稿,于6月下旬形成决定审议稿。

6月26日

省人大内司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7月24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决定草案,省人大内司委根据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

7月26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决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强调,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分序言、主体、结束语三部分。


序言部分阐述了制定决定的目的,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扫除黑恶势力,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结束语部分号召全省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统一意志,坚定信心,主动作为,不胜不休,为建设平安湖北、法治湖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主体部分规定了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

坚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志和决心


决定在总结我省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分析扫黑除恶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基础上提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的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确保打赢扫黑除恶攻坚仗。

2

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决定提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严惩、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的原则,并明确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督促、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扫黑除恶中的第一线作用,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护航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主力军的作用,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等;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深挖、查处“保护伞”与查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重点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尤其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

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决定着眼于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明确提出,要深入发动人民群众,广泛收集涉黑涉恶线索,提高深度打击的能力和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赌博、吸毒、传销、拐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并探索和完善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对全体村(居)民开展安全度、满意度调查测评。

4

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通知要求,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决定对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严格基层换届侯选人资格审查、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提出要求,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三、决定的的特点和亮点

01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有利于更好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态势。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权。如何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定部署,充分行使好这一职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决定,既是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法定形式转化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在这个过程中,党心民意得到充分体现,民智民愿得到有效汇聚,法治公正理念得以彰显,对全省上下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动员和组织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形成压倒性态势,具有重要意义。

02

将作出决定与推动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规范、促进作用


自我省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涉黑涉恶问题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点,扫黑除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决定从目的、原则、要求、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实际上是根据通知精神,对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定位、法律定位和工作要求定位,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指引和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助推和保障作用。

03

率先出台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定,系全国首创


决定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首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体现了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担当和法律担当。决定以通知为指导,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针对有的地方存在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以及还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等现象,分别作出具体针对性的规定,提出了严肃而明确的政治法律要求,助推各地各有关部门勇于攻坚克难、精准聚焦、协同发力,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全胜。(图文来源:湖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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