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审议意见 代表工作 人事任免 规范性文件 学习园地 常委会公报 领导讲话

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党建 >> 正文

滨湖办事处关于开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使《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滨湖办事处深入贯彻,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疫区经济社会发展,针对我处血吸虫病的特点和实际,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指示精神,办事处研究,决定开展一次血吸虫病防治执法检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建立办事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履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机制,遵循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规律,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联防联控,做到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管理;坚持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与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措施相结合,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人的救治政策,加大对血吸虫病人的救治力度,体现政府对血吸虫病人的关爱。

二、检查重点内容

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我处血防工作实际,确定检查重点对象及内容。

一是血防组要加大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力度,重点对茶坛、滨湖、太马湖、洪湖、新旗村场等地的荒滩沟渠进行查灭。同时对所辖区人畜也要按要求进行同步查治。查、灭、治是否按时完成上级的任务。

二是农业办公室是否加大对各村实施农村改厕建设的领导及检查,保证厕所是否具备灭粪便中血吸虫卵功能,改厕是否按要求到位。

三是水利服务部门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时,是否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是否结合血吸虫病防治河边、湖滩湿地保护治理和人畜饮水排灌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造水环境防治钉虫螺滋生。

四是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力度,除各学校组织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外,办事处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条例〉的力度做到人人知法,全民动员,群防群治。

三、组织机构

党委为了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办事处成立〈条例〉贯彻实施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盛磊夫同志任组长,何太平、丁传国、肖业富、刘磊任副组长,陈光富、陈平、陈桥仁、谢先爽、盛传育、向德祥、颜静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处人大联络处办公室,由陈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检查联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单位利用出专刊、拉横幅、贴公告《条例》等形式,营造知法、守法和依法防治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单位要有专门人负责抓,血防部门成立专班,上下联动,齐抓共防。

二、协调配合抓,突出重点查: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办事处统一领导下,水利服务中心、血防组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搞好联防联控,把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办事处决定于7月25日开展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贯彻实施进行一次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重点主要是农村改厕、水利建设项目是否按标准建设,重点区疫灭螺、治病、人畜同治,健康教育是否开展并对检查早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工作不负责造成血吸虫、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打击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版权所有: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网站备案号:鄂ICP备07501214号 鄂公网安备42108302000116号
联系电话: (0716)2218010 传真:(0716)2218010 人大投稿:hhsrdb@163.com
技术支持:金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