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报告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9月28日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本人因工作变动,特申请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辞职人:杨清平
2012年9月25日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本人因个人原因,特申请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辞职人:高华春
2012年9月21日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接受杨清平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接受杨清平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予审议。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2年9月26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杨清平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2年9月28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决定:接受杨清平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接受高华春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高华春请求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表决,接受高华春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请予审议。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2年9月26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高华春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2年9月28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高华春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任免干部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任命:
涂明泽同志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思举同志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杨清平同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蔡建华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2年9月28日
洪政函〔2012〕142号
洪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范汉青同志
辞职请求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范汉青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请予审议
市 长:夏锡璠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范汉青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2年9月28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范汉青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洪政函〔2012〕141号
洪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