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补贴归位,缓解支付压力。为缓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即将面临的支付压力,市政府应将过去财政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及代缴保费欠款2687万元及时足额拨付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督促新滩新区将437万元欠款及时归位。
(三)调整政策,做好新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并轨工作。
1、对现有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处理。
①关于已参加生活保障的现有人员本着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原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时,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时,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参加生活保障人员今后统一参加国家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②将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全部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局进行管理,执行现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享受同等待遇。
2、对已征地政府给予了保险补贴尚未参保问题的处理。
一个办法是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期(比如2015年底),过渡期内允许已征地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继续按洪政规〔2012〕6号文件参保,即征地时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参加生活保障,男不满60、女不满55周岁的一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到龄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过渡期满后严格按新政策规定参保。另一个办法是对已征地未参保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不再执行洪政规〔2012〕6号文件规定;男未满60、女未满55周岁的,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3、对没有享受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未参保人员的处理。
对已征地未获得政府保险补偿的失地农民,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参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规定对年满16周岁以上失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待其年满60周岁后享受相应保险待遇,政府不再发放保险补贴。
(四)加强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由于过去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不完善,以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不匹配以及保险补偿标准低等原因,导致不少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至今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今后,我们将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14〕53号和荆州市政府即将出台的文件精神,拟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调动广大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主动参保,踊跃参保,维护好他们参保的基本权利,切实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洪湖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的
调 查 发 言
——2015年5月28日在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邹从爽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5月11日至15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组织三名市人大代表成立调研组,由人大副主任阳德元同志带队,深入市人社局、市经济开发区所辖叶家门村,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近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这次调研主要采取听汇报、座谈、调阅资料和走访等形式。参加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