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许可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崔威
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洪湖市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崔威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崔威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市公安局拟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提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许可市公安局依法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崔威采取强制措施。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5年5月27日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崔威采取强制措施的
决 定
(2015年5月28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洪湖市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崔威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崔威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市公安局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同意市公安局依法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崔威采取强制措施。
洪湖市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职务的议案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对法官职务任免的规定,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本院张思化同志的职务进行任免。具体意见如下:
任免:
张思化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请予审议。
院 长:田 勇
2015年5月18日
关于张思化同志职务提请任免的
说 明
尊敬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经我院党组研究,对张思化同志的职务任免提出拟定意见,其任免理由如下:
张思化同志原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处正科级助理审判员,现任我院党组成员。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宗旨意识牢固;工作能力强,业务精通,敢于创新;为人正派,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协作意识强;清正廉洁,严格自我要求,生活作风朴实。为充实我院领导班子力量,推动法院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洪湖市委意见和我院工作需要,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议任命张思化同志为我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洪湖市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8日
供 职 报 告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张思化,1979年3月出生,湖北黄冈人,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02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武汉海事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5年4月,受省法院党组选派,到洪湖市人民法院挂职锻炼, 2015年5月7日至今任市法院党组成员。
此次,田勇院长提名我为市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人选,这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和关心,我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如果能得到各位领导的信任,通过对我的任命,我一定不负众望,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田勇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竭尽全力,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到以下三点:
一要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己。这次被派到洪湖法院挂职锻炼,是一次难得的学习、锻炼机会,我感到十分荣幸。洪湖市是全国著名的鱼米之乡和红色革命根据地,一曲优美的“洪湖水,浪打浪”不知令多少人激动和神往。洪湖法院是名扬全省的“全国优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