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洪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9日洪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3月29日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并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应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常委会各办委主任、副主任、科长;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部分乡镇人大主席,部分市人大联络处主任,部分市人大代表;
(五)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允许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议案的说明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除在《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登载之外,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五)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九)人民群众普通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补选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本级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果因为现行犯被依法拘留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十四)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十五)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七)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