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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第十七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向提案者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提请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中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可暂不付表决,交提议案者自行修改,或者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请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每年有选择、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及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的1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由常委会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形成审议意见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及时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认为对专项工作报告必须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会议均采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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