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选举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20人;选举洪湖市人民政府市长1人,副市长5人;选举洪湖市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2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所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该职的候选人人数,应全部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上述各职候选人人数超过该职候选人人数,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该职候选人的最低限额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但均不得超过各职的应选名额。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填写大会统一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者要如实负责地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者在确定各职正式候选人前有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以同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从本届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余各职的候选人,不限于市本届人大代表。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各职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第五条 提名各职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4日下午3:00。提名的各职候选人于提名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方为有效。
被代表联名提名的某职候选人,如果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被提名人的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的代表予以说明。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应亲自到会场参加投票。
代表对各职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七条 大会一次确定正式候选人,一次性进行投票选举。
大会选举设两个投票箱,划分两个投票区。主席台上一个投票区,主席台下一个投票区。
第八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4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检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各职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员清点选票,作出 记录,经总监票人审核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该职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票全部填写模糊的视为废票;部分填写模糊的,其模糊的部分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各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未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