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当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大会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选举最多进行两次。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和公布。
当选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洪湖市第六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负责解释。
200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