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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8年11月27日在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 曹正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在我市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秩序,11月11日至12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一次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兴斌、阳德元,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勤昌、曹正勇,省人大代表杨清平,市人大代表王冰参加了检查。

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司法局关于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查阅了相关档案资料,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鉴定管理体制基本统一

《决定》是2005年2月28日颁布,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我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都内设有法医类鉴定机构,因为管理分散、各自为政,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较普遍,既浪费鉴定资源,又增加群众负担,对正常的诉讼程序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决定》颁布之后,我市除公安机关因侦查需要依法继续保留鉴定机构外,法院、检察院都如期撤销了内设的鉴定机构。伴随着《决定》的施行和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市第一家面向社会的中立的鉴定机构——洪湖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经省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于2005年10月成立。2006年2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洪湖瑞兴会计和价格司法鉴定所成立(该所因去年底未按期年检,被注销,现又在重新申报),社会鉴定机构纳入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范畴。

(二)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严格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组建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门负责指导、监督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协调重大疑难司法鉴定事项。市司法局增设了司法鉴定管理科,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鉴定机构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良性互动的自律机制,强化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监管。市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省物价部门制发的收费标准等公示上墙,还制定了《司法鉴定人执业守则》、《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等一系列制度。为规范服务,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还聘请了5名社会监督员,建立了司法鉴定社会监督制度。司法局在工作中认真履职,严格管理。坚持每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因鉴定程序不严格、技术标准不统一、技术操作不规范而出现错鉴。严格鉴定人出庭制度管理,对诉讼活动中因鉴定结论争议需质证时,一律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三)重视教育培训,鉴定人业务素质得到保障

为保证鉴定质量,司法局每年都组织鉴定人参加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升业务素质。近几年来,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600余例,除一例因当事人陈述致伤原因前后矛盾而使鉴定结论产生争议外,没有发生误鉴错鉴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决定》在我市贯彻实施近三年来,虽说总体情况尚好,但由于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探讨和理顺的问题还很多,《决定》在某些方面规定得又不十分具体,加上人们认识上的差异,在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对《决定》的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

不少的群众对《决定》还知之甚少,一些部门和个人对建立中立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意义认识还不深,对社会鉴定机构与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职能区分尚不十分清楚。

(二)在鉴定的委托和鉴定结论采信上,相关部门的衔接还不到位

如何处理好公民个人委托与办案机关委托的关系,对非经办案机关委托而由社会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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