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还不完善
在如前所述的鉴定委托的衔接、鉴定结论的证据采信等问题上,还有共同配合,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上,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还不够,诸多方面还需要磨合。
三、几点建议
为了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决定》维护群众利益、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立法目的,我们建议有关部门:
(一)进一步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
除了《决定》的文本内容外,对《决定》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对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产生的深远影响和意义要广为宣传,使社会各界提高对《决定》的认识,加深对《决定》的理解,为《决定》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规范对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要严把准入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要认真做好审核、报批工作;对鉴定活动,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决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进一步抓好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保证鉴定的质量。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有偿鉴定活动。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
公、检、法、司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处理好公民个人鉴定委托和专门机关鉴定委托的关系。对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公、检、法机关应作为办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公、检、法机关在审查鉴定结论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应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沟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