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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全国人大会议秘书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工作制度。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提出交办意见,会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交由有关省级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全国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行整理和研究,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提出报告,并拟订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处理。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于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和有关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承办单位在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查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处理意见,负责任地及时答复代表,并注意答复质量。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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