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议事协调机构给代表的答复,还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一份。承办单位在答复件上,将办理情况分类注明(注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及时将办理的有关建议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承办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目的是促进办理工作的落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2.对需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加强协调,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3.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全国人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