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五章 视察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处理
第十四条 代表集中视察形成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代表持证就地视察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当地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转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上一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转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交有关组织或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30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大办)的联系和指导,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联系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其它工作委员会按照对口业务进行工作联系和指导。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等涉及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事项,主动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重要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参加。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办工作人员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讨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共洪湖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做好与市委组织部、乡镇党委的沟通,支持乡镇人大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建设。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按照乡镇人大工作考评细则的规定,对乡镇人大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考核结果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向市委提出乡镇人大工作机构依法履职情况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向乡镇反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做好如下工作:
(一)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乡镇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对本乡镇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驻乡镇的上级垂直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联系在本辖区内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组建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五)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