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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公报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议、决定;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审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当自该文件发布或者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备案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一式七份,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相关说明材料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名称目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案报告为上报公文,其格式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等部分组成。

一个备案报告报备一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首先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接收,进行形式审查。接收时应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属于报备范围、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备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报备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报备机关;

(二)材料不齐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报备机关补齐,补充材料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三)不符合报备格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制定机关补正,补正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经形式审查符合报备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具体审查的工作委员会,报送主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副主任签批后,分送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委员会的,同时分送相关工作委员会。分送时,应做好分送时间、接受部门、接受人等记录工作。审查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七条 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是否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互相矛盾;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

(五)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八条 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审查备案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制定机关应及时提供;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询问情况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及时回复。

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作归档处理。认为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有第七条第一、二、三款情形的,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撤销该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被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二)有第七条第四、五款情形的,不影响文件实体内容及效力的,提出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影响文件实体内容及效力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三)根据情况,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书,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同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书面建议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撤销。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后,应在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反馈是否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意见不当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依法提出建议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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