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十分感谢组织上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以上是我的供职报告,也是我的态度和决心。如果我的任职能够通过,我将按照以上承诺,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珍惜机遇,不辱使命。如果我的任职未能通过,说明我还不具备从事这项神圣工作的条件,我将真诚地、毫无怨言地接受组织上对我的考验,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我都会尽心尽力,用我最大的努力把工作做好,绝不辜负领导和组织对我的希望和关怀。
供职人:何腾英
2013年3月29日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一)
(2013年3月2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叶朝秀同志洪湖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二)
(2013年3月2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陈祥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怀标同志为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决定免去:
崔昌标同志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崔世斌同志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三)
(2013年3月2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文东平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左永春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永洪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尹家明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庆华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杨圣雄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卜军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刘松道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张军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人民法庭庭长;
李丽芬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仕剑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翁德雄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唐丽珍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何腾英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免去:
李远才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叶立发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董江平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永洪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尹家明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李庆华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杨圣雄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卜军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军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小港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陈智敏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唐丽珍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志军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仕剑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刚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翁德雄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