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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公报


紊地衔接、运转;认真做好立案审查工作,热心接待每一名群众,耐心向他们宣传、讲解法律,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一定要及时依法受理,让老百姓有机会在法律面前讨一个公道,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也不能简单推托,要积极地给予分析,给老百姓指一条明路,要让他们在立案窗口就能切实地感受到法官的温暖,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不断提高审判艺术和庭审驾驭能力,精心组织开展庭前调解、简易案件速裁审判工作,尽最大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时限,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十分感谢组织上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以上是我的供职报告,也是我的态度和决心。如果我的任职能够通过,我将按照以上承诺,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珍惜机遇,不辱使命。如果我的任职未能通过,说明我还不具备从事这项神圣工作的条件,我将真诚地、毫无怨言地接受组织上对我的考验,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我都会尽心尽力,用我最大的努力把工作做好,绝不辜负领导和组织对我的希望和关怀。

供职人:何腾英

2013年3月29日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年3月2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叶朝秀同志洪湖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二)

(2013年3月2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陈祥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怀标同志为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决定免去:

崔昌标同志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崔世斌同志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三)

(2013年3月2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文东平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左永春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永洪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尹家明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庆华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杨圣雄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卜军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刘松道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张军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人民法庭庭长;

李丽芬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仕剑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翁德雄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唐丽珍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何腾英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免去:

李远才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叶立发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董江平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永洪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尹家明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李庆华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杨圣雄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卜军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军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小港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陈智敏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唐丽珍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志军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仕剑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刚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翁德雄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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