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二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先任命其为副院长,再决定其为代理院长。
第十六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先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代管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代管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议案。
提请任命的,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设机构的文件。
提请免职的,同时附报免职理由等材料。
人事任免议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代管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