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市人民政府领导人之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四十一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必须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合并后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四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设或者改变名称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市人大常委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任命局长、委员会主任。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而职能未变动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出缺时,市长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四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原提请单位必须先报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职务;刑事审判有罪的,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原提请机关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