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任人员属工作调动或调整职务的,已经参加考试的不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对拟任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代管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对拟任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代管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到有关部门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命理由等,进行资格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应到会介绍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任免议案和附报材料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的资格审查报告,一并印发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提名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认为拟任命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提名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是否继续审议或表决,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议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终止对该任免议案的审议。
第三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拟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代管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报告。
以上人员任命通过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供职报告,供职报告采取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等形式公布。
拟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代管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前应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简要的自我介绍。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议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通过其他任免议案时,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或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应当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议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以下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代管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人或提请机关可以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另次会议任命,两次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三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