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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报


对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外,其余没收上缴财政。

3.关于15个部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241.91万元的问题。涉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科技局、经管局、粮食局、档案局、供销社、住建局、残联、旅游局、财政局、地税局、林业局15个单位已按要求由原经手人将所涉及票据重新更换,更换为正规合法票据。

今后,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鉴别能力,加强对票据的管理,所有报账票据必须符合“真实、规范、合法”性原则,严禁不规范的票据入账;二是修改发票单据的签批程序,修订完善管理制度。改由原来的先审批后报账变为先审核、后签批、再报账的程序,从程序上杜绝;三是严格大额项目开支的审批报告制度,实行预算审批制。

4.关于1个部门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2.29万元的问题。审计后,市残联补办了有关手续。

5.关于市住建局应列未列收入259.78万元的问题。主要是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先征收后退付”政策,开工前征收的墙材基金要按50%、75%或者100%的比例退付给建设单位,造成基金未及时进入国库。已于今年10月入账,资金缴存财政非税账户。

6.关于5个部门超预算支出165.53万元的问题。由于当年预算已执行,相关部门在编报2015年预算过程中加强相关内容的审核,强化预算管理,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确保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强收入测算,根据其所属单位前三年的经营活动情况以及费用支出情况,测算2015年的收支规模,将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市财政局按照新《预算法》深化市级部门预算改革,从夯实预决算质量基础、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和健全监督机制入手,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部门预算责任制度。

7.关于市公安局白条抵库4.01万元的问题。已更换白条,完善财务手续,并将相关支出与有关科目进行了账务调整,进一步规范费用支出。

8.关于财政局国资办应收未收“非转经”占用费收入45.4万元的问题。财政局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成立“非转经”占用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制定征收办法。

二是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转让等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核实,统一租赁合同文本,由征管办统一收取租赁费,然后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非转经”占用费征收标准进行收取。

三是每年年初通过实地查看以及查账等方式核实各单位“非转经”收入,然后以市政府名义下达年度占用费任务。

四是对不按时或拒不缴纳占用费的单位,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对超过征收时间3个月的,由市财政局抵扣其财政性拨款。

9关于市残联应缴未缴预算款4.07万元的问题。

已于10月缴入国库。

10.关于其他方面112.09万元的问题。

其中:市科技局和粮食局未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83.98万元。今年10月,已记入单位固定资产帐,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供销社违规出借财政收据13张,支出16.31万元。市供销社已停止出借并收回原出借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同时,督促对方开具税务发票,补缴税款。

国土局超列工会会费11.8万元,已责令财务人员改正,冲减往来科目,调账处理。

三、目前难以整改到位的事项

由于市财政供给水平较低,财政预算还不足以保障部门正常履行职能,有些问题一时难以整改到位。

(一)关于4家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510.16万元的问题,无法整改到位。其中:

市林业局挤占挪用育林基金8.51元和专项资金72.97万元,用于经费支出。无法整改。

市供销社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4.5万元因无其他经费来源造成挪用。

市残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197.71万元。

市水产局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06.47万元。

由于这些资金用于弥补机关经费不足,现无资金退还归位。

(二)关于市残联套取专项资金30.5万元的问题,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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