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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律原则 搞好换届选举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培韬在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培训会上的辅导讲话

(2006年10月9日)

同志们:

我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这次会议,是选举工作正式开始前的一次集中思想动员和业务培训的重要会议。上午,市领导已向大家传达了上级关于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并全面部署安排了我市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市领导就换届选举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我在这里发言,主要是和同志们一起就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共同学习研究,以求从法律与实践的结合上,切实把握好选举中的各个环节,尽量做到不出差错,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学习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选举法中几个基本原则

换届选举工作,是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换届选举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我们不熟悉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各种违法行为、违法事件也不可能及时纠正和处理。

(一)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6、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二)掌握选举法中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直接选举的原则。就是坚持从选民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市乡两级人大代表。

二是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是选举权平等的原则。所有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对具有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任何排斥或者妨害。

四是选举秘密的原则。选民在投票选举时,选谁、不选谁,不在选票上署名,不对外公开。

五是差额选举的原则。

六是选举受国家保障的原则。选民的民主权利,由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其得以充分实现。

七是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正确领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认真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代表名额的分配问题

我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是299名,这是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是法定人数,地方不能随便增加和减少。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已由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确定,基本按上届名额不变。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大约是6300人产生一个代表,城镇是1580人产生一个代表,这里的人指的是人口数,不是选民人数。所以,各乡镇区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组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要注意把农村的代表与城镇的代表分开进行选举,分开划分选区。

(二)关于选民登记的问题

1、合理划分选区。选区的划分与代表名额的分配是密不可分的两项基础性工作,抓好这方面的工作要注意“三性”的要求。一是要注意时间性。代表名额的分配与选区的划分一定要安排在选民登记工作之前。农村选区和城镇选区要分开划。二要注意合法性。选区大小的划分要合法,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不得超过3名,否则违法。三是要注意合理性。选区的划分要合理,可按照“三便利”的要求划分选区,即:便于开展选举的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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