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选民登记员的挑选与培训。各选举工作指导组要组织各选区挑选好选民登记员,要把一批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的人挑选出来担任选民登记员。
五是要加强对选民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关于提名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1、依法推荐代表候选人。一是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二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张榜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初榜公布以后,应不再提新的候选人。
2、要做到反复酝酿。一是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组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二是从推荐代表候选人起就可进行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三是开好选民小组会。要发动选民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各方面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其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四是协商确定。将第二轮代表候选人名单交选民小组进一步酝酿,征求选民意见后,以选区为单位召开选民代表协商会议,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应进行预选。此时要注意考虑代表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做到结构合理,优中选优,把好素质关。
3、差额比例的确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地历次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一个选区选三名代表应确定四名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两名代表应确定三名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一名代表则应确定两名正式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应以选民小组为单位,向选民进一步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加深选民印象。
(四)关于投票选举的问题
1、各选区必须在2006年12月13日前向选民宣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2、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
3、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由选区工作组主持,由主持人报告选民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由选民推荐的监票员和计票员,并向选民交代注意事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监票员或者计票员。
4、委托投票必须凭委托书,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
5、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6、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以当选。过半数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人数,以得票多的当选。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7、重新投票。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投票。
8、再次投票。在选举中,遇到几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并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此时,不再要求过半数)。
9、另行选举。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