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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公报


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程序,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工作报告,是指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按照下列分工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的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

(四)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调查研究的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出,其他工作委员会配合;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可以分别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向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征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并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后,提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上一年度的十二月底前将收集、整理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进行综合,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后,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第一季度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室书面通知“一府两院”。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决定,并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一府两院”和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提出申请并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议题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议题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相关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予以协助。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征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将意见汇总整理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条 主任会议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通知报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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