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30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工作,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察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也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视察的对象、内容及形式
第三条 视察的对象为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三)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等各方面的工作;
(四)本地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 视察分为集中视察和代表持证视察两种形式。
第三章 集中视察
第六条 集中视察是指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进行的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代表就该项议题开展视察。市人大常委会也可就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一府两院”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组织代表对本地各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视察。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开展的集中视察工作前,应当制定视察方案,方案由与视察内容相关的工作委员会制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前告知被视察单位。
第八条 视察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视察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视察组的组成;
(三)视察的内容和重点;
(四)视察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五)其它事项。
第九条 视察前,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视察内容,事先组织参加视察的代表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视察目的和要求,并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视察应当深入基层,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各种座谈会、调阅有关资料、个别走访、现场查看、实地考察和询问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视察结束后,视察组应及时召开综合汇报分析会,对视察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综合分析,写出视察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
参加视察的代表可以列席或者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四章 代表持证视察
第十二条 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可以个人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人自由结合进行。可以自行联系视察单位,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系被视察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为视察活动创造便利条件。视察过程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