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各选区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
(七)承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八)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乡镇人大副主席协助乡镇人大主席开展工作。乡镇人大办按照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求做好乡镇人大日常有关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大工作机构要积极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每年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8天。
第十条 乡镇人大工作机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评议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驻乡镇的上级垂直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驻乡镇的上级垂直管理机构按照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乡镇人大筹备和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其的程序性指导。
第十二条 乡镇人大每年组织全体乡镇人大代表集中听取乡镇政府关于上半年政府工作情况的通报。会前,乡镇人大要组织代表对乡镇经济运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务收支情况及村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调研;会后,乡镇人大要及时将每半年乡镇财政收支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书面印发全体乡镇人大代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视察活动制度,来信来访接待制度等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大办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代表进行法律和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工作机构联合组织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学习培训。
不定期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办人员到兄弟县(市、区)人大考察学习,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视察时可适当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乡镇人大工作机构围绕群众关心又涉及到全市工作大局的问题,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根据乡镇人大工作机构的建议和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与乡镇人大代表联合进行。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试行。
(2013年5月30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发布或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总称。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