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各乡(镇)人大,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全市范围内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申请或建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研究,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将审查情况意见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可在公布前提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的意见。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其他国家机关难以单独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方式起草。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发现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发现全市范围内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通过上一级人大常委员会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对应报送备案审查的文件存在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或者不按规定期限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给予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30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工作委员会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成立的市人大办事机构,包括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其领导,对其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有关方面的具体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应将全年工作情况适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授权范围,明确各自对口联系的部门或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联系,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通报情况,协调工作,一般要求全年至少召开两次联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委员会配合,亦可与非对口部门或单位就有关工作进行联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积极主动与市人大常委会对口工作委员会进行联系,分送年度工作规划、总结、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工作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召开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应通知对口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亦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对所报告的内容进行调查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在初步审查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送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决议等规范性文件时,如发现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或有不适当的内容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纠正。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