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建筑业已成为我市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法》的实施,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加力度、再强举措,深入推进《建筑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
谢谢大家!
附名词解释:
[1]“五大员”:即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材料员和造价员。
[2]“三类人员”:即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接受何昌胜辞去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何昌胜的辞职请求,经主任会议研究,拟接受何昌胜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现提请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4年3月30日
关于接受涂明泽辞去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涂明泽的辞职请求,经主任会议研究,拟接受涂明泽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现提请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4年3月30日
关于提请人事任免的情况说明
各位组成人员:
我就此次提请本次会议任免干部情况作如下说明:因个人原因,涂明泽、何昌胜向常委会提出辞去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递交了辞职报告。根据《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被终止的,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之规定,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仅向本次会议提出两位同志辞去代表职务的议案,待此议案通过后,其常委会委员职务将自行终止。
特此说明。
2014年3月30日
关于接受何昌胜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4年3月31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何昌胜的辞职请求,经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何昌胜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关于接受涂明泽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4年3月31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涂明泽的辞职请求,经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涂明泽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任免干部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现提请免去:
涂明泽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何昌胜同志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请予审议。
主任:戴刚年
2014年3月30日
洪政函〔2014〕14号
洪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任命蔡生炎、贺广龙两位同志职务的议 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蔡生炎同志任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