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饮用水源地,要研究保护对策与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市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对照《条例》认真自查,对未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的条款,要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到位。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32号(2015)[总号:192 编辑: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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