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
洪法〔2013〕5号
洪湖市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职务的
议 案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对法官职务任免的规定,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本院文东平等同志的职务进行任免。具体意见如下:
任 命:
文东平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左永春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永洪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尹家明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庆华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杨圣雄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卜军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刘松道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张军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人民法庭庭长;
李丽芬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仕剑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翁德雄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唐丽珍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何腾英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免 去:
李远才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叶立发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董江平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永洪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尹家明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李庆华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杨圣雄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卜军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军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小港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陈智敏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唐丽珍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志军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仕剑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刚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翁德雄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李云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洪湖市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任免文东平等同志职务的说明
尊敬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经法院党组研究,提请人大对我院文东平等同志的职务进行任免,其理由如下:
我院拟任免职务的文东平等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等规定,团结同志,尊重领导,群众基础好。
文东平同志任我院民三庭庭长已5年,该同志是我院为数不多的法律科班生,从事审判工作20余年,审判经验丰富,法学水平较高,为加强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任命文东平同志为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左永春同志现任我院新堤法庭庭长。新堤法庭的办案数量和种类居我院业务庭之首,案件涉及的关系复杂,办案要求高。左永春同志任新堤法庭近6年间,新堤法庭的结案率达到98%,调解撤诉率达78%,办案质量综合指数在我院业务庭中处于前列,信访案件逐件下降,大多数信访积案得到妥善处理,新堤法庭的全面建设在我院处于领先地位。基于左永春同志出色的工作表现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结构情况,为加强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任命左永春同志为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庆华同志现为我院执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