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法(2014) 号
洪 湖 市 人 民 法 院
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职务的
议 案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对法官职务任免的规定,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本院李庆华等同志的职务进行任免。具体意见如下:
任 命:
李庆华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永洪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文东平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程松平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新滩人民法庭庭长;
唐纯俊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俊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 去:
文东平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程松平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杨文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杨蓉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新堤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卢宏钟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院 长:李云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洪湖市人民法院
关于李庆华等同志职务提请任免的说明
尊敬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经法院党组研究,提请人大对我院李庆华等同志的职务进行任免,其理由如下:
李庆华同志现为我院行政庭庭长,该同志从事法院工作多年,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领导能力,为人正直,处事公正,审判经验丰富,在干警中威信较高。为加强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任命李庆华同志为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永洪同志现为我院刑一庭庭长,该同志从事刑事审判多年,审判经验丰富,刑事法律理论水平高,工作作风稳重、扎实,成功审理了多起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刑事大案、要案、难案,社会反响较好,在干警中威信高。为加强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任命王永洪同志为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文东平同志现为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该同志是我院为数不多的法律科班生,从事审判工作20余年,民事审判经验丰富,法学水平较高。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任命文东平同志为我院民一庭庭长,同时免去该同志民三庭庭长职务。
程松平同志现为我院民一庭副庭长,该同志基层工作经验丰富,从事审判工作多年来,办案综合指标在全院处于前列,多次被评为院办案能手。基于程松平同志的出色工作表现,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任命程松平同志为我院新滩法庭庭长,同时免去该同志民一庭副庭长职务。
唐纯俊、陈俊两位法官,法学理论基础比较扎实,办案实践经验丰富,妥善处理了多起棘手案件。两位同志工作能力强,熟悉民事审判工作,根据我院工作需要,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任命唐纯俊、陈俊两位同志为我院民一庭副庭长。
另外,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卢宏钟同志,因个人书面申请,提请免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我院刑一庭副庭长杨文、新堤法庭副庭长杨蓉,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提请免去两名同志所任职务。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供 职 报 告
尊敬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李庆华,1965年10月出生,1984年进入法院工作,曾先后担任法院执行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