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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农业局局长万永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基础,狠抓源头治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逐步提高,监管工作体系逐步健全,监测能力逐步增强,确保了全市农产品质量总体稳定、安全、放心。

会议指出,我市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工作也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不顺;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不高;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不力。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执法和检测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经费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人员工资、样品检测经费、运行经费等实际问题,确保正常运行。

二、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尽快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队伍,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整合种植业农产品检测、土壤肥料检测、农业环境监测等职能,组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同时,依托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发挥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作用。

三、加大创建力度,确保成功创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政府及农业、水产、畜牧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开展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确保我市2016年成功命名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

情况的报告

——2015年9月25日在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杜光春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4年1月22日由省十二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依法监督和大力支持下,我们立足洪湖水资源丰富的市情和水污染防治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压力更大的实情,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条例》贯彻落实为抓手,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认真开展水污染防治,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各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全市主要河流的水质现状

我市主要河流除南沿长江、北依东荆河外,境内还有大小河渠113条,总长度达900公里,千亩以上的湖泊21个。且湖泊河流之间河网交织,长江内河湖泊相互贯通,水系非常发达,水量丰沛,地表水资源为19.10亿立方米。洪湖湖泊水域面积348平方公里,水体质量整体处于Ⅲ类—Ⅳ类水质标准,洪湖湿地周边水体特别是四湖总干渠、螺山干渠、内荆河等水体污染日益严重,水质变差,通常只能达到Ⅴ类,有些时段处于劣Ⅴ类,水华现象年年发生。内荆河(四湖总干渠洪湖段)新滩断面水质也只达到Ⅳ类标准,境内长江段和东荆河水体质量整体处于Ⅲ类水质标准。

二、近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全面发力抓宣教。《条例》颁布后,为全面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和有利条件,我们以“三个发力”进行大力宣传、广泛普及。一是抢抓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发力宣教。在“3·22”世界水日、“5·22”生物多样性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市环保、水利、湿地等部门纷纷组织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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